各市、县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农发行(代理行):
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引导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灌区玉米市场价合理回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入冬以来气候干燥,玉米水份降低,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灌区玉米实行季节性收购指导价,从发文之日起到2000年2月1日前,具体价格水平为每50公斤(中等)中准价35元,向上浮动幅度为5%,具体价格由农民与粮食购销企业协商确定。
2、灌区玉米实行季节性收购指导价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压级、压价。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酿造、医药、饲养等用粮大中型企业可以直接收购,也必须执行以上价格规定。
3、加强市场管理,切实管住粮源。各地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对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小麦、稻谷的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坚决杜绝私商粮贩将低价收购的玉米转手倒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对旱作区玉米实行发证、发卡收购,严禁私商粮贩将灌区玉米倒卖给旱作区的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5、各地粮食、工商、物价部门在近期内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和市场管理的要严肃查处。
6、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灌区玉米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