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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银川地区各县、区建设局、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审查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发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及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加速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禁止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的要求,加快推进银川地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制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优质材料和制品,根据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在银川地区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机构:
  实施范围:2000年2月1日后银川地区新建、续建的各类住宅工程。
  成立淘汰落后产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银川市各建筑职能管理部门组成。

  二、落实强制淘汰落后产品步骤:
  1、至2001年3月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使各有关部门都能了解情况。
  2、2001年3月起,对于续建的各类住宅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使用新产品,淘汰落后产品。
  3、对于新建的住宅工程,通过施工图纸审查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抽查来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使用合格产品。
  4、至2001年底,银川地区住宅工程中杜绝各类淘汰产品的使用。

  三、推广使用有关产品步骤:
  1、推广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银川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书》,方可在银川地区进行推广和使用。
  2、工程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及小区配套工程建设中必须使用取得认证书的建筑产品。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自觉淘汰落后产品,积极使用推广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淘汰产品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1、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使用淘汰产品情况的,立即予以纠正、仍不改正的,工程竣工后将不予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新建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进行改正的,拒不接受的,从重处罚。

  五、自2001年2月1日起,在银川地区新建住宅强制淘汰以下落后产品:
  1、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砂模铸造铸铁室内排水管道。
  3、镀锌钢管室内给水管道。
  4、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保护林、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的门窗、地板。
  5、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与水箱配件。
  6、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7、单立管共用排烟道。
  8、灰铸铁园翼散热器、灰铸铁813型散热器。
  9、聚乙烯醇缩甲醛(107胶)系列外墙涂料。

  六、积极推广建筑产品项目:
  1、自2001年2月1日起,新建多层住宅、新建住宅小区的户外给水管、城市新建供水工程必须使用UPVC管、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
  2、积极推广采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3、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名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4、在新建多层住宅中推广应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变压式排风道。
  5、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
  6、自2001年2月1日起,新建住宅优先采用各种新型防水材料。凡列为国家重点工程和自治区小康住宅示范工程、经济适用住宅、安居工程和住宅试点小区,必须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重点推广的新型防水材料。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及区、市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和调整淘汰落后产品项目。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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