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政府机关工作的所有干部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人员纪律的基本原则是:有纪可依,违纪必纠,实事求是,严肃执纪,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要强化工作人员行为约束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纪行为发生,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所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得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各项行政法规,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怂恿、包庇、袒护他人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不得有损害国家、政府和人民利益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不得利用公务之便谋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报酬必须公开,要按规定纳税。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遵守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自行其是。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被任命新职或调动工作,必须按规定期限到任就职,不得借故拖延,更不得有消极抵触行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工作时,必须请假。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注意工作质量,讲究工作效率,不得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扯皮。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时,应谦虚谨慎、礼貌热情。不得对群众冷淡、蛮横、讽剌挖苦。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不得有妨碍公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维护集体和同志间的团结,不得有自由主义行为,不得垃帮结派、拨弄是非,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不得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腐化堕落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本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管好所管辖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应做出深刻的检查,由所在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处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