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根据《
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为增强城市功能服务,为城市改革、开放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开发的主要内容是:统一进行征地、拆迁、勘测、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统一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综合服务网点和配套公共建筑建设;统一进行住宅、办公楼、工商用房等房屋建设。
第四条 综合开发是政府行为,实行政府统揽。市政府成立邢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担任,市建委、计委、规划、土管、工商、税务、环保、房产等部门一名领导同志为成员。市建委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邢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决策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控制零星插建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邢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综合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计划、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参与审查各类开发小区的详细登记;
(三)对建设项目开发审查登记;
(四)组织制定项目开发方案和综合效益测算;
(五)组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六)监督综合开发小区配套项目与住宅项目的同上实施;
(七)负责城建各类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年检;
(八)与物价部门共同搞好商品房价格管理;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和各类开发区的住宅、办公、工商用房均应纳入综合开发,市建委、计委、规划、土管、环保、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严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八条 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由规划部门或设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综合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委商规划部门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下达。
第十条 持有建设项目计划但申请不纳入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对确有一定规划生活区基础的或有特殊需要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转市综合开发办公室登记后,再按基建程序有关开工手续;凡持有建设项目计划并纳入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由承担开任务的开发企业统一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转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经报批立项的综合开发项目,待计划下达后,持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可提前申报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小区内小区级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污、排洪、供电、照明、通讯、绿化、环卫等) 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项目(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锅炉房、垃圾站、公厕、 自行车棚等),应与住宅等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上述配套项目的建设费用通过收取综合开发配套费和综合开发配套补助统筹解决。可营业性综合服务网点(包括商业和服务业门店、农贸市场、储蓄所、 邮政所、门诊所等),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自行经营或出售、租赁。 在综合开发小区内规划有小学和初中的,其建设费用按义务教育筹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进入综合开发小区的住宅、办公、工商用房等建设项目,除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外,按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的10%缴纳综合开发配套费。如在征地及建设过程中已确定承担小区配套项目的征地和建安费用的,可在应缴纳的综合开发配套费的核减;进入旧城改造开发小区的建设项目,应承担规定的拆迁安置和配套建设任务。旧城改造开发按市政府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不进入开发小区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外,按照“小区外补小区内”的原则,还应缴纳综合开发配套补助费。其中,在单位自有生活区的(生活区规模在三万平方米以上,能自完善配套),按批准增建住宅土建费用总额的10%缴纳综合开发配套补助费。其他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土建费用总额的15%缴纳综合开发配套补助费,新建住宅自行配套;对新征土地零星住宅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综合开发配套费和综合开发配套补助费,由综合开发办公室代市政府统一征收,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综合开发办公室按小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拨付给承建单位,并监督实施。收费单位可提取1%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炒卖房地产的行为,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由几个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心购地后一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的25%的,收回已征用地。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其年开发工作量不得低于年总工作量的80%。不得开发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将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出售或租赁给用户。
第十九条 综合开发小区或组团竣工后,由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的价格,由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心出售的商品房都要经综合开发办公室登记审查,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转让和房屋所有机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另行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邢台市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区以外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