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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制。对分管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目标,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委、政府对各区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区对所属乡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及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者未按规定签字上报处理意见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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