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农业厅从即日起,受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条件要求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三)审批程序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先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报河北省农业厅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河北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或省农业局(厅)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在两个月内核发。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条件要求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新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申请材料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三)审批程序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核发许可证。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申请,需报省农业厅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三、其他事项
河北省农业厅受理申请地点在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3号;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到县或设区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需要交纳许可证工本费;根据农业部第48号令的要求,本公告发布前审批和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于2001年6月30日废止。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0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