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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实行统一集中招标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信息产业办公室、教育信息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实行统一集中招标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对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实行统一集中招标的意见
  当前,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已经全面启动。为了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分散招标等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算机教育信息化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33号),现就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建设和招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要实行统一集中招标。为了充分发挥规模建设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招标工作要从各地政府采购中分离出来,由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集中招标,各地、各部门不再分散自行招标。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要与自治区教育厅、信息产业办公室、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建设和验收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工程,统一由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并严格按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教育信息化工程建设学校项目申报和建成学校项目验收办法》(宁教基[2002]38号)规定进行申报和验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把教育信息化工程的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对教育信息技术收费的管理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发[2001]6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1]173号)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育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由此形成的贷款偿还,市、县财政不得调剂使用或按比例提留平衡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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