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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年8月1日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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