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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于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精神,加快我区城市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在总结利通区、盐池县、平罗县成功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决定,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全面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在固原市原州区和任源县开展山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从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出发,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减少乡镇数量,适度扩大乡镇规模,精简机构和人员,完善党政管理职能。通过乡镇调整撤并,使我区乡镇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目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布局原则。要从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科学规划乡镇行政区域。撤并后新组建乡镇的面积、人口规模要适度,布局要合理,要通过调整真正构筑起后发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优、调大、调强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要有利于增强乡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有利于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经济的发展活力。通过撤小并大、撤弱并强,形成规模布局合理的小城镇体系,真正达到干部调强、结构调优、产业调大、效益调高的目的。
  (三)因地制宜原则。在制定撤并方案时,既要考虑各乡镇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资源分布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四)整建制合并原则。为减少因调整而造成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带来新的矛盾,实现平稳过渡,调整合并一般以整乡镇为建制,如果确需将一个乡镇分开,也要以行政村为建制,不宜再将行政村分开。
  (五)管理和服务兼顾原则。确定政府所在地和所辖区域,要符合行政区划要求和经济区划规律,尽可能处于交通便利的行政区域中心,以方便群众办事。既要便于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又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确保社会稳定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与干部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必须稳妥操作,稳步推进。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坚决防止和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不良事端。

  二、调整范围和#用标准
  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县(市、区),参照标准分为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撤并的重点是那些人口少、面积小、经济实力弱、乡镇政府驻地之间距离较近的乡镇。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范围
  银川市的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石嘴山市的陶乐县、惠农具;吴忠市的中宁县、中卫县、同心县、青铜峡市;固原市的原州区和泾源县作为山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试点县区。调整范围共涉及14个县(市、区)的164个乡镇。
  (二)参照的定量标准
  原则上不再保留1万人以下的乡镇,调整后的乡镇规模应在2万人以上,城关镇和中心镇可以更大一些;山区试点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既要有利于精简机构,又要有利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实事求是地确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标准,不要一刀切。县(市)城区内原则上只保留一个镇或街道办事处;银川市西夏区的3个乡镇,可合并成2个;固原市原州区城区只保留2个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乡镇总数可减少45%左右。
  (三)参照的定性标准
  1.对两个乡镇政府同驻一地的应予合并。
  2.对乡镇分布过密、管辖地域过小的应予合并。
  3.对人口规模和经济水平不相协调的要考虑合并(如有的乡较大,但经济总量很小,有的乡较小,但经济总量很大)。
  4.对县城镇周围的乡、镇,条件成熟的应并入县城镇,灵武市、青铜峡市市区可设街道办事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从6月15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固原市原州区、泾源县作为山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试点县(区),其调整工作与其他县(市、区)同期开展。
  (二)方法: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为单位集中进行。原州区、经源县试点工作结束后,固原市其他各县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在下半年全部结束。
  (三)具体步骤: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民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土地、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成员单位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2.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等有关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方法、规模、数量,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调整方案。
  3.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县(市、区)方案制定后,市民政部门要认真论证,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提交市委、政府研究通过,并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政府审批。
  4.精心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地要在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保稳定、顺利交接、平稳过渡、促进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
  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各地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要在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情,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各地乡镇调整方案深入论证,严格把关,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依据,确保乡镇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战略决策,坚定信心,统一思想,提高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精心组织,缜密运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质量,真正实现压缩数量、提高质量、减员增效、促进发展的目标。
  (二)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于新组建乡镇的行政、事业站(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执行,严禁人员超编。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好中选优,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总的要求是:在3年内要采取人员分流、学习培训等多种措施,真正实现乡镇机构和人员“消肿”,下决心将富余人员减下来。通过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真正达到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三)严肃纪律,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财务移交是乡镇合并工作中的重点工作。方案一经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审定,要立即封存拟撤并乡镇的帐目、档案、物品和公章,冻结人事关系,进行清产核资。严肃资产管理,防止出现私分、乱占、挥霍国有资产、集体资金问题。对被撤的乡镇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权属不变,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乡镇合并后,新设镇的小城镇建设要以新驻地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发挥调整后的整合效应,加快发展步伐。要积极盘活被撤并乡镇的固定资产,充分加以利用。要把被撤乡镇驻地作为新设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在全镇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乡镇撤并后,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立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要采取定点定时服务、上门服务、巡回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高便捷快速的服务。被撤并乡镇原驻地设立的卫生院、学校、邮政通信、商业网点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原则上要继续保留或设立站点,以方便群众。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将乡镇撤并及试点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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