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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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