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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地区行署计委关于在全区开展换发新版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计划局、地直省属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计收费(2002)1403号文《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统一换发新版《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收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政府实施收费管理,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措施。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是新形式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地直各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要予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地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执收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参加年审,换证和办理相关手续。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本县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领导,做好安排布署,确保换证和年审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二、年审,换证的具体要求
  (一)凡持有《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地直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对近来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自审自查,写出书面总结(包括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上年财务收支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持原《云南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付本,收费情况工作总结,收费票据,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市场准入的相关资料到丽江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手续,对年审合格的方可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对不按时参加年审和换证而继续使用旧证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时间统一在2003年5月10日至7月10日进行。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申请办理,需对收费点增发副本的,由持正本的收费单位统一申请办理。

  三、推行收费公示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1]172号文《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结合此次年审换证工作决定在全区所有收费单位开展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规定,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公示栏内必须标明价格监督单位名称,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各收费单位的公示牌要根据收费项目多少,内容复杂程度等确定公示牌的规格。做到规范实用,显眼醒目,美观大方,公示牌全部要求蓝底白字。对收费项目多,内容复杂且单位条件较好的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手段进行公示。
  凡不按规定予以公示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区县发展计划局要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年审,换证,收费公示工作总结上报我委。届时我委将对各(区)县的换证和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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