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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场攻坚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督察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都要接受行政许可法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务必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这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不能打折扣,木能搞变通。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整个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进行。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昆明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各地、州、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由各地、州、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州、市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他制定机关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必须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对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认定该组织为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提请本级政府讨论决定予以改正,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含中央驻滇机构)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署)各部门和所辖县级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州、市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的清理结果和公布情况,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报所属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政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加大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该撤销的要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来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担负着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等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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