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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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