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和职工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我省也还有部分城镇贫困居民和职工收入水平较低,生活上还存在诸多困难。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城镇贫困群众的生活,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
省政府近日作出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其中,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上提高10元,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提高标准见附表。
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相关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生活。
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低保标准的实施工作,积极筹措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确保低保对象在10月份领到以新标准计算的低保金。把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按新标准享受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核定审批,注意与最低工资新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相衔接,实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二是各地要按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是推进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促使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同时参加失业保险。认真做好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避免少核、漏核缴费基数,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能力稳步提高;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上解已征失业保险费,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财政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四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表
地区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一类地区 470 4.4
二类地区 405 3.8
三类地区 350 3.3
地区类别 适用地区
一类地区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其他各县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表
地区类别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元/月)
一类地区 329 26
二类地区 284 23
三类地区 245 20
适用地区
一类地区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其他各县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应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应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