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一月十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六条 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
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从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省成果推广规划项目中选择。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地、州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业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可视为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计划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贷款、自筹及其他渠道解决,国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所而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予扶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