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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一月十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六条   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


    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从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省成果推广规划项目中选择。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地、州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业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可视为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计划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贷款、自筹及其他渠道解决,国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所而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予扶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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