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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抽检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石家庄市2001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于近日开始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销售新车进行抽检,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市内区机动车拥有单位和机动车销售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联合组织人员上门或在机动车停放地对车辆进行检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

  二、所有机动车尾气不得超标排放。凡经检测尾气超标的在用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暂扣车辆牌证,市环境保护局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限在15日内进行治理,并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复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销售部门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车型。

  三、对目测可见冒黑烟、蓝烟的车辆,由执勤交警暂扣车辆牌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机动车尾气排放执行国家《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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