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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促进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研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者,所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后从批量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产品利润十五万元以上(含十五万元),则以该产品年利润为计奖额,第二、第三年在年产品利润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以当年较上年的增长部分为计奖额。根据该产品的技术水平,可按照计奖额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计奖。

  第二条 对应用推广国内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者,新产品经鉴定后从批量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产品利润四十万元以上(含四十万元)则以该产品年利润为计奖额,第二、三年在年产品利润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以当年较上年的增长部分为计奖额。根据该产品应用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创新、改进的水平,可按计奖额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九计奖。

  第三条 第一、二条获奖者,其新产品头三年内创汇,除按上述条款奖励外,每年按创汇的人民币折算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奖金。

  第四条 因调整、改变老产品的造型、外观、规格、结构等形成的改进产品,经鉴定确认,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改进后第一年年产品利润较上年年产品利润增长五十万元以(含五十万元),以产品利润的增长部分为计奖额,按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给予设计者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在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上述新产品开发、推广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使新产品投产后该产品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根据三年利润平均增长幅度的大小,按第三年该产品利润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计奖。

  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者、对新产品开发作出贡献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所获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非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在长沙市所属单位应用推广新的技术成果、开发新产品并取得相应经济效益的,均按本办法由实施单位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上述奖金支出的帐务处理,通过“企业管理费──其它”项目列入发放年成本,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九条 设置“长沙市特殊贡献奖”,对为我市建设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进行重奖,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医疗保健、住房等方面享受副市级干部待遇,其事迹载入《长沙年鉴》和市志。

  第十条 上述资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凡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后批量投产的新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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