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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

x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市容和交通秩序,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经发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所发证照,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在限期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强行拆除。今后如再出现违法、违章建筑物,除责令立即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禁止在市区道路及人行道的非指定地点停摆各种车辆、堆放各种物资。对现在乱停、乱摆的车辆和乱堆放的物资,必须立即全部清理完毕。所有绿化带一律不得侵占。违者,按《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长沙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在五一路、黄兴路、蔡锷路、解放路、中山路、八一路、建湘路、韶山路、劳动路、人民路、迎宾路、沿江大道、芙蓉路13条马路的人行道、绿化带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摆摊设点;农副产品、小商品必须进场交易;夜市、早市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营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者,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临街店铺、车间(作业场所)在户外进行经营和作业。违者,按改变经营场所处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容整洁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全市人民和各单位都要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和市容卫生管理。

  五、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已违章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立即处理。否则,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捕杀,并按《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六、禁止违章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在城区主要马路和广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必须经长沙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违者,按照《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禁止违章在户外设水龙头。已违章设置的,必须立即拆除,逾期不拆除者,按照长沙市城建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市内违章自来水设施的通知》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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