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湘人办(1992)56号文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按国家统一政策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可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分开,评定(或以考代评)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聘用职务,由企业自主确定。
二、企业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聘亦可不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可高职代聘,其待遇由企业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低自主决定。
三、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内部评聘,允许企业同时并存国家和单位两种方式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职改办备案。
五、专业技术职称不与工资挂钩,只有经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后才与工资挂钩。企业内部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增资额可在企业工资总额或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六、企业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组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规定、自行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职改办备案,或委托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并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接受企业职工的公开监督。
七、企业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定(含国家和内部评定)了职称的人员中聘用,其聘用程序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系列的聘任程序进行。未经评定职称的人员,不得聘用。
八、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部有效,享受本单位内同级同类人员的待遇。
九、企业内部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其考核办法与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相同。
十、企业内部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按条件申报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本规定的原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