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大同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5号)和《关于设立侯马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均为正处级),均隶属于太原海关。
  二、核定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人员编制各3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二年四月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