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红河、文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各对口帮扶单位,边境25个县(市)人民政府:
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边防、睦邻友好、兴边富民、维护稳定”的战略方针,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作用,促进我省“兴边富民工程”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对口帮扶机制,采取“3+1的模式,由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3个单位共同对口帮扶1个边境县(市)。
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六日
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 (云发[2005]6号)及相关部署和要求,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机制,完善措施,切实做好对口帮扶工作,确保“兴边富民工程”及“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特制定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
一、对口帮扶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重视并加强领导。各帮扶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口帮扶工作,将其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对口帮扶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是对口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对口帮扶工作。同时,要确定专门的处(室、部)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协调和办理对口帮扶的具体事项。
(二)深入调查研究。各帮扶单位要由领导带队,积极深入到对口帮扶县(市)调研考察、了解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口帮扶。主要调研内容包括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在实施“兴边富民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等。要根据对口帮扶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优势和渠道,主动与当地共同研究对口帮扶的主要领域、重点项目、具体事项和工作方式等。如:企业可把调研重点放在如何支持当地培育支柱和特色产业、与当地合作投资开发项目等方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可把帮助当地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思路、政策措施及人才培养、科技推广、信息服务等方面作为调研重点;金融机构可把调研重点放在如何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搞好保险服务等方面。
(三)认真编制帮扶计划。各帮扶单位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省委、省政府实施“兴边富民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以增强当地自我发展能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重点,认真编制好本单位三年对口帮扶计划,并于2005年10底以前报设在省发改委的“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自2006年起,每年年初要编制当年年度对口帮扶计划,并于2月底前报“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对口帮扶县(市)及所在州(市)政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帮扶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组织和实施工作,切实推进和落实好具体帮扶项目和事项。同时,要主动加强与“3+1”模式中其他合作各方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共同建立帮扶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口帮扶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各帮扶单位要及时总结对口帮扶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自2006年起,每年年中要书面报告本单位对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报送对口帮扶工作总结。具体报送单位为“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对口帮扶县(市)及所在州(市)政府。
二、对口帮扶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六)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七)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各帮扶单位的对口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绩效。主要包括:各帮扶单位的工作态度、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为当地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以及与“3+1”各方的合作情况等。
(八)主要考核方式。考核工作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具体由省对口帮扶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实施。主要采取实地调查、问卷测评、综合考评等方式,在综合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帮扶单位提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考评意见,报“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联席会议”审定。
(九)主要激励措施。“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联席会议”将根据各帮扶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并抄报帮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二是将考核结果在省和相关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三是对成绩突出、综合考评等级为“优”者,通过通报表扬、上光荣榜、颁发奖牌和证书等方式予以鼓励,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四是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成效较差、综合考评等级为“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通告其上级主管单位。
(十)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具体由省对口帮扶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小组进一步细化、完善,并负责组织实施。
20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