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扶持和照顾,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推进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将若干民族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1、省计划、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按照“从宽从快从强”的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大型重点项目外,要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安排。对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增加投入。在“八五”末期和“九五”期间,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各县市(区)新建、改造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配套支持。重点项目要力争多上一批进入国家和省计划“笼子”的项目。
2、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兴办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这些地区群众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合理调整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
3、增加民族地区的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在二000年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建成零点五亩左右的稳产高产农田,户平经济作物或林果园面积达到一点五亩以上。
4、增加民族地区水电、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水电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乡乡有电,“九五”期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有电;国家电网要扶持民族地区的电力建设,适当提高民族地区上网电价。交通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抓好铁路扩容和公路升级,最大限度地改善这些地区的交通条件,做到三年内乡乡通公路,“九五”期间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邮电部门要力争在“九五”期间帮助民族地区百分之五十的乡镇开通程控电话。
5、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进出口贸易。除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计划配额商品和招标商品外,凡省管的计划配额商品,省外经外贸部门要优先满足民族地区出口计划;积极为民族地区引进安排外援项目和资金,兴办出口创汇企业。
6、继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由省农办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较发达的地市与民族地区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点上不脱贫,工作不脱钩。省经贸委要组织一批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骨干企业,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7、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应向贫困地区中的民族地区适当倾斜,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申报和安排项目。从一九九五年起,每年由省计委组织一笔专项资金,有关地市州县(区)适当配套,安排给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干旱死角,在二000年前基本解决这些地区的人畜饮水问题。
8、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国家安排给我省的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重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同时,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更加优惠的措施。
9、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开发林业经济。省林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各地广辟门路,引进资金,对林产品进行加工增值,建立支柱产业;在林业经费安排上,要重点照顾民族地区;处理好国营林场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对确因兴建林场而造成当地群众严重缺少山地难以生存的地方,要限期加以解决;二000年前,对民族地区已退耕还林的地方,继续实行退耕还林粮食差价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款,由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解决。
二、关于财政税收问题
10、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采取“核定基数、补贴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按分税制原则,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主安排;对支大于收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由上级财政继续实行补贴,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每年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或接近半数的县以及民族乡的财政,由所在地市参照省的作法予以照顾。
11、民族自治地方按国家规定设立“三项经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要比一般地区高出百分之一。民族地区补助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的数量设立,并应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动金。省对新增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当年给我省新增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到位数的百分之十五进行配套。
12、对民族地区的税收实行“统一税制、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县市(区)和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两年。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在省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采取独资、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所办的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其税收按所占份额予以返还,以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异地造血”的办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13、二000年前,继续实行免征民族自治地方农业税和减半征收民族乡的农业税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原来的做法自行确定。
三、关于金融信贷问题
14、省各家银行对民族地区的信贷规模和资金安排要实行倾斜政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用。要适当放宽对民族地区的贷款规模和存贷挂钩的比例,提高贷款占存款的投放比重。商业银行按一比一点五的存贷比例发放贷款,其贷差资金分别由省各分行采取措施解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骨干企业,报经省经贸委和有关省分行审批后,列入省计划直接“点贷”。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对民族地区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各有关银行应采取特殊措施,尽力保证资金。
15、不抽走民族地区的资金。国家每年下达省各家银行的各种债券认购任务以及信用社存款、特种存款、重点建设统筹资金以及各专业银行系统内的上缴款等要尽可能地多给予照顾减免。各家银行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选好开发项目,引进外资,拓宽信贷扶贫的新领域,积极帮助盘活沉淀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的衔接和管理,保证按期实现项目效益。
四、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问题
16、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实行支持、保护、发展的方针。省各有关银行要合理核定经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惠利率的规定,并解决好利差负担。
17、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收购农副产品实行价外补贴。省财政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每年安排六百四十万元给民族自治地方,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价外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省民委、省财政厅具体商定。
18、“九五”期间,由省工商银行和省农业银行各安排五百万元贷款规模,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贴息一半,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19、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营业税经批准后实行征后返还或减半返还。
20、妥善安排好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资料,特别是化肥、农药、石油、粮食等物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安排,尽量减少环节,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做到对民族地区的零售价格不高于全省水平。
21、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省经贸委和省工商部门要安排资金,分期分批地支持少数民族乡镇建设或改造好集贸市场。“九五”期间要帮助民族地区省定特贫乡中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或改造好农贸市场,对其中的边贸市场要优先安排。
22、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县(市)以上国有、集体清真“三食”企业,继续由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禁猪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继续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关于解决民族地区粮食问题
23、支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粮食生产,逐步提高粮食自给率。将永顺、凤凰、花垣、芷江、靖州、龙山、江华县及张家界市永定区等粮食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列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支持粮食基地县的作法给予扶持,以进一步改善这些地方的粮食生产条件,扩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同时,实行粮食生产投入与商品粮挂钩的办法,加强粮食余缺调剂。
24、对常年缺粮、因灾缺粮且财政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调进粮食的运杂费,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措施给予解决。
六、关于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问题
25、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将省财政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教育补助费由每个县二十万元提高到三十万元,改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用于少数民族特困户子女的学杂费补助。此项经费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从一九九四年起,继续由省财政给每个民族乡每年安排一万元的教育补助费。继续执行大中专院校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代培人才减半收费的政策,其减半金额由省教委和省财政共同负担。
26、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继续实行降分录取和定额定向招生的办法。省计委、省教委每年安排一定的少数民族考生名额到省重点院校进行培养,扩大定向委培,凡民族地区特困乡考生,收费从优。在招生计划体制改革后,尽可能不减少给民族地区的公费培养计划。
27、省教委和有关地、州、县从每年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中列出专款,在两三年内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各县教师进修学校搞好设施配套。省教委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用五年时间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每个县建好若干所规范化的、与当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职业中学,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以减轻这些地区农民的负担和加强基础教育,二000年内争取做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部由公办教师担任。省农科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帮助民族地区各乡镇建设好农科教中心。
七、关于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问题
28、继续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科技事业。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科技“三项经费”要按高于全省平均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标准,由省科委每年直接切块安排;制定科技发展计划要优先照顾民族地区;二000年前,由省科委牵头,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各县市(区)分别建立一所符合国家要求的科技推广中心;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安排专门指标为民族地区培训科技人才;继续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工作的科技干部实行岗位津贴。各级政府要完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到民族地区去建功立业,稳定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队伍。
29、“八五”末期和“九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医疗减免费,每县市(区)每年十万元,由民族工作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用于少数民族特困户的医疗费减免,专款专用。省卫生厅要帮助民族地区在五年内完成乡镇卫生院和区级中心医院的危房改造和配套建设;二000年前,完成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的改造;继续组织城市医院对民族地区医院的对口支援。
30、“九五”期间,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要帮助民族地区各乡镇建设好广播站、卫生电视接收站和文化站,提高广播入户率和电视收视率,丰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
31、省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招收、聘用、培训干部等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应予优先。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本通知没有提高的要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