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促进区县、部门和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项目和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项目附后)。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务院与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标准附后)的采购项目。部门和单位的分散采购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依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要求实施自行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数额标准附后),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机构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政府采购实施的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分散采购的单位应及时将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签订完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妥善保管好政府采购文件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工作。
五、关于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从2005年起,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加强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出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有关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要认真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制定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七、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围绕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方式审批、专家管理、资金支付、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时,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也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八、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划分市级和区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起点,达到起点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受采购预算金额限制。)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市级单位:5000元以上,区县级单位:2000元以上):
(1)电视机;
(2)电冰箱;
(3)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4)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定点采购)、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市级单位:5000元以上,区县级单位:2000元以上):
(1)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
(2)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刻录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等;
(3)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3、网络设备(市级单位:5000元以上,区县级单位:2000元以上):
(1)服务器(含小型机);
(2)路由器;
(3)交换机;
(4)工作站、磁盘阵列、显示终端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系统集成和网络设备。
4、家具(市级单位:1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3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5、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6、专用材料(市级单位:1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3万元以上):制服及劳保用品。
7、专用设备(市级单位:5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2万元以上):
(1)医疗设备;
(2)体育设备;
(3)计划生育设备;
(4)园艺机械;
(5)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6)档案保密设备;
(7)灯光、音响设备;
(8)电梯和起重机;
(9)炊事设备;
(10)锅炉;
(11)检测设备。
8、交通工具:各类汽车。
(二)工程类(市级单位:20万元至100万元,区县级单位:10万元至100万元)
1、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装修和修缮。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市级单位:1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5万元以上)
3、交通工具的维护和保障(定点采购):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4、会议、会展(市级单位:1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5万元以上)。
5、物业管理(市级单位:1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位:5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
1、防汛、抗旱备用物资(水利部门);
2、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卫生部门);
3、交通管理监控(含交通信号灯)设备(公安部门);
4、警用设备与用品(公安部门);
5、农用机械设备(农林部门);
6、教学设备(教育部门);
7、水利抗旱排涝设备(水利部门);
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广电部门);
9、消防设备(消防部门)。
(二)工程类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部门)。
(三)服务类
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科技部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市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项目。区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项目。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