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86号
吉林、黑龙江、四川、广西、辽宁、江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2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
1、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哈尔滨市
2、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成都市
3、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哈尔滨市
4、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柳州市
5、一汽四平专用车厂四平市
6、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市
7、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市
⑴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散热器分公司长春市
⑵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减震器分公司长春市
⑶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化油器分公司长春市
⑷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向机分公司长春市
⑸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标准件分公司吉林市
⑹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辽源市
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辽阳汽车弹簧厂辽阳市
⑻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长春市
8、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长春市
⑴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锡柴铸造分公司无锡市
⑵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
9、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市
1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长春市
11、长春汽车工业产品中试基地长春市
12、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
13、长春一汽非标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
14、长春一汽装备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市
15、长春一汽工艺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
16、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长春市
17、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长春市
18、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海口市
19、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
⑴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桥分公司长春市
⑵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分公司长春市
⑶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无锡市
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分公司大连市
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青岛市
⑹一汽贸易总公司长春市
①一汽贸易总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市
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长春市
⑻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仓储中心长春市
20、一汽客车有限公司长春市
⑴一汽客车有限公司无锡底盘分公司无锡市
⑵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无锡市
⑶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大连市
21、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电镀科技公司长春市
22、长春一汽轻型车厂长春市
2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长春市
24、长春一汽丰越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
25、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
26、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
27、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琼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