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