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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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