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十项中的“和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其他各项按顺序前移。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