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十项中的“和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其他各项按顺序前移。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