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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长春、吉林市、延国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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