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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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