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2006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将2006年云南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抽检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各方案要求,细化本地区重点监督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间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我厅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地的检查和上报情况,将纳入今年地州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以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检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对原始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并上报结果。

  四、各地上报检查结果时,必须按监督检查方案中提供的表格格式填报,不得缺项(含日期、填表人、负责人、单位公章等)。

附件: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