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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一我省进出口发票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3年4月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及规格
  凡具有出口商品业务的企业从4月1日起,出口商品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三联税务联,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随其他出口凭证一同提交税务机关。发票规格:241×305mm(正式票样随文一同发出)

  二、发票联次及用途
  此票为七联机打无炭压感纸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交客户收执,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并且在发票的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其他防伪措施同统一发票。发票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税务联,作为企业出口退税的依据,加印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其他防伪措施同统一发票。其他内容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财务记账,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黄色、第六联为兰色、第七联为紫色,此三联为企业自定用处联。

  三、发票印制方式及印制计划
  《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发票联套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由于此发票用量不大,不再分别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即全省统一序号,分码段发售各市。
  各市务于2月底前将2003年《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用量计划分别报至省局征管处和票证服务中心。此票为每年印制一次,因此必须准确统计发票印制计划,以避免积压浪费。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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