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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科委(科技局):
  根据国家科委开展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建设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县域科技工作的发展,把科技成果推广作为县域科技工作的重点,提高科技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经研究决定,我委将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建设工作。现将《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把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纳入县(市)一级政府科技工作的重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各县(市)依靠科技成果推广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以下简称示范县)的建设在国家科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一个县的范围内,通过集中、组合、配套实施一批先进、成熟、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形成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推广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广机制,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实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推进。
第三条 示范县的建设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和牵头组织,并纳入全县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各县的资源优势和工作基础,确定优势领域和发展方向,结合各级各类推广计划的实施,发挥示范县在全省科技成果推广中的示范作用。
第四条 省科委负责对全省示范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制定配套政策,促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在示范县的落实。各地州市科委负责示范县建设有关协调工作,加强指导和扶持,结合本地州市实际开展相应的示范工作。各县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示范县建设的政策,实行政策、资金、技术、人才配套输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省级示范县中实施较好、符合国家示范县条件的县,由省科委推荐纳入国家科委组织开展的全国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组建计划。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示范县的申报,由所在县政府根据示范县建设的条件经地州市科委初审签署意见后,向省科委申报。
第七条 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乡政府领导有强烈的科技成果推广意识和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紧迫感,把科技成果推广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摆在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强有力的推广工作领导班子,把推广工作列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
  2、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较好的基础。县政府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实施国家、省、地、县四级推广计划,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已取得较好的成效;
  3、科技管理体系健全;
  4、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推广投入上有保障。县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 1%以上,三项经费的70%以上,县级农业发展基金40%以上,财政增加的农业、畜牧、农机、水产事业费以及农林特产税提成20%以上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有明显的地方经济特色和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条 申报示范县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政府申请组建示范县的报告;
  2、示范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4、有关投入的证明材料及出台的政策法规等。
第九条 省科委根据申报材料及地市科委的意见,经综合评审、筛选和适当平衡,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全省示范县的组建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省科委批准列入示范县组建计划的县,应成立示范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示范县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县重点示范内容:
  1、实施一批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发展;
  2、建立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企业;
  3、建立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乡镇和科技示范户;
  4、建立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
  5、培育一批具有良好素质的不同层次的科技成果推广队伍,健全科技成果推广管理体系;
  6、制定完善科技成果推广配套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坚持示范县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的要求,吸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示范县的建设,形成可靠的技术依托,增强成果推广的后劲,实现成果推广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推广基地的建立、支柱产业的开发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和完善各种以市场为主导的新型推广机制和推广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成果推广宣传培训活动、技术交流交易活动,促进农村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县建设的领导。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县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定期检查督促示范内容的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对示范县建设中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在立项上要优先考虑和扶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金、人才、物资等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县级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其来源为:县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的70%左右;农业发展基金的40%以上;农林特产税中提成20%左右;国家和省、地市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推广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来源。并制定具体的推广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省、地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对示范县建设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对省、地市投入的推广经费,县财政应给予1:2以上的匹配。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办法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技术依托单位将技术作价入股,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格局。
第十九条 设立县级科技成果推广奖。对从事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加强基层科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对推广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改善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推广人员下乡浮动工资制等办法,发挥其在示范县建设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示范县经2-3年建设,达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目标,可向省科委申请验收。
  验收主要依据:
  1、验收申请报告;
  2、示范县建设工作报告;
  3、示范县专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告;
  4、出台的有关政策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科委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县进行综合考评,经验收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称号,正式挂牌,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继续组建或取消示范县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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