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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通知要求,在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价165个品种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2%,本次降后的零售价格水平为该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凡省内生产和省外调入的同品种药品,高于本次降价水平的,原则上降至我省本次降后的零售价格水平,低于本次降价水平的,维持原价不变。

  二、本通知规定的降价品种,不论药品的商品名称如何,均必须以本通知所规定的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执行。

  三、以前公布的价格,凡与本次降价有抵触的,以本次降价为准。

四、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及药品零售药店贯彻执行,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同时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此次降价药品价格的全面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2000年4月25日起执行(另有规定除外)。
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
  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
  金额单位:元
  降价前  降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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