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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海港区地方建材处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港区地材处有关收费的请示》收悉。2001年6月,市物价局以秦价经费字(2001)179号文批复地方建材结算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现已试行期满。根据其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现将地方建材结算服务费、过磅费的正式标准批复如下:
  一、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金额的0.5%--1%收取。
  二、运输服务费按结算金额的0.5%--1%收取。
  三、过磅费按0.50元/吨收取。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望接此批复后十五日内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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