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关于委托市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研究,自2005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代为收缴。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意义
工会经费委托收缴,能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有利于强化企事业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观念;能进一步提高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工会机关廉政建设;能进一步集中工会工作精力,有利于发挥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
二、工会经费收缴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一款第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19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1979)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四十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三、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范围
委托收缴的范围为苏州市区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办法
(一)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收缴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中的40%收缴。
(二)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收缴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其中的60%部分在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返回该单位工会)。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季收缴,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季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部门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四)少缴或者拖延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经催缴无效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总工会委托地税部门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基金(费)征管同步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应在各自税银一体化银行纳税专户预储应上缴费用,并于每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填报有关申报表。各纳税专户银行应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苏州市税费通用电子缴款凭证》,将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时划解至市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工会经费集中户)。
五、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委托收缴事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六、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