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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05年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精神,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全省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专项整治的重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我省《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4)14号)要求,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城市加油(加气)站和城市中心及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从提升本质安全度入手,把排查和整改隐患作为重点,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对涉及“五个整顿”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地方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检查验收其整改情况,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及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一律予以关闭,不得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督促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取得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的专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证书的企业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并根据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防爆、抑爆材料。质监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与安监、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理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相应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监督其剩余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利用或处置单位,落实处置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利用或处置完毕。
  4.加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情况,彻底摸清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的底数。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销售、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流向记录,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制度。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05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安全评价;完成7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评价;力争2005年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企业彻底加以整改和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督促本地区安全评估等级为“差”、“一般”的处于停产整顿期的企业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及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企业,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要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类企业营业执照或取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的资格。
  2.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开展区域间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区域间协调作战能力。要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身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各地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督促安监部门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工作,掌握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建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编制工作。2005年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自2006年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定期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事故应急知识等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采购员、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监、公安、交通、海事、质监部门要定期组织这类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市场准入。
  1.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查标准,严格发证程序,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对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带有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查。2005年6月底前,要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各级安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销售网点。
  2.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向省安监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对逾期仍未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的企业,省安监局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执行定点审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定点证书。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申报及审查制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营人,在取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业务。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全面落实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资格许可。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合理规划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令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停止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活动,并限期改正;监督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惩超越许可证范围和处置不达标的行为。
  6.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进行消防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设立审批、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建设、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05年1月一2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05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各省辖市专项整治方案于2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5年2月一4月)。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中各项工作的措施和计划。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5月一9月)。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整治职责及全省整治工作的进度要求,切实推动本地区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0月一12月)。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2005年10月至11月,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
  2005年12月,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省级验收,主要检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成立以韩庆华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海事、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将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由各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监管情况和专项整治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02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市安委会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也要对各地和各牵头行业的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四)严格执法,强化追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级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因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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