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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省管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西宁市物价局、各州、地计委:
  为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改进价格管理,促进职能转变,提高价格市场化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对部分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权限及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报省计委备案:(1)西宁市城市公交票价;(2)物业管理服务供暖价格;(3)湟源日月亭门票价格、青海湖帐房宾馆门票价格、西宁北山索道价格。

  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举办义务教育的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拟定,按隶属关系报价格等部门审批;举办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有权按生均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等部门备案。

  三、胜利宾馆,三星级以上涉外旅游饭店、中央驻青、省级单位宾馆、招待所客房标准间基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客房具体执行价格,会议室租价由企业自定。

  四、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钾肥销售价;(2)长途汽车货运价格;(3)物业管理服务供热水价格;(4)电影票价;(5)青海湖帐房宾馆游览、娱乐票价。

  五、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的印制与管理由州(地)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六、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有住房租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项目管理权限的调整,按先期已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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