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依据《
吉林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做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全面完成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任务。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人(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同)的信访陈述和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均应认真登记和记录。符合《
吉林省信访条例》、《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填制信访案件处理意见卡》,依据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渠道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进行疏导,告知解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可以按照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案件转送。
(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霭、礼貌、公正、负责、诚恳,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
(三)遵守信访案件办结期限的规定。集体上访和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及时结案;上级机关对于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他一般初访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其他比较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信访案件,要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公正处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五)信访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听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信访案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凡是到市政府上访的信访人,由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接待室统一接待。进入市政府办公楼大厅的信访人,由机关事务执勤人员将其引导到市信访办接待室。对于人数较多的集体信访,市信访办可以组织集体信访人推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集体信访人进行集体信访活动。
(二)对于信访人到市政府的一般性上访,市信访办可以直接接待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共同处理。对于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市信访办可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以“两函一书”的形式,组织督促案件处理。
(三)市信访办在接待处理集体信访案件工作中,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前来协助处理时,市信访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和疏导上访群众,协助接待处理。信访人在市政府办公楼内滞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有责任全程跟踪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程序。
(四)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市信访办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请示汇报,并进行接待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须由市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向市长请示汇报,市政府办、信访办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六)市政府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形成书面文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信访人,并进行说明和解释工作。
(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给予复查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审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给予复查处理。复查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行。
(八)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劝阻,引导信访人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信访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信访人的无理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行为,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公安行政部门依据《
吉林省信访条例》第
三十条、《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 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信访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服务,依法接待处理信访案件。
(一)由白山市司法局安排律师,在市信访办设立法律服务窗口。
(二)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办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三)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服务窗口,由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实行信访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行。
(二)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三)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接到市信访办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
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