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