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小步走的办法,逐步使出厂热价达到保本价格的精神,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逐年分步调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调整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和供热不回水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2.调价时间生产用热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生活用热从2001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3.各城市供热公司在部分热源价格提高后,应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自行消化涨价矛盾,在省物价局未作出规定前,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城市取暖热价。
附:各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附:
各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吉焦、元/吨
热水 11.00 14.00
蒸汽 12.20 14.00
热水 10.00 14.00
供热不回水 2.00 4.00
供热不回水 1.50 2.00
热水 13.20 17.10
蒸汽 17.70 18.80
供热不回水 2.50 4.20
2.00 4.20
热水 14.20 15.60
供热水回水 1.50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