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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
  我省现行的《收费许可证》是1999年以来核发的,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使用有效期3年已满,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收费许可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此次换证工作。我省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由国家计委统一样式,省计委统一印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换发。在西宁市以外的省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申领《收费许可证》,由所在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统一按每套40元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非企业组织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适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

  三、执行收费的文件依据: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以省政府第23号令为依据:收费标准以省计委(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现行有关文件为依据。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收费单位自主制定。

  四、《收费许可证》编号:换发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时,使用由省计委统一制作编号专用章编号,专用章加盖在副本编号处,数码编号首位数为“1”:换发适用于经营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不使用编号专用章,数码编号首位数为“2”。

  五、换证时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于今年第三季度进行《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2001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区,换证与年审工作可以结合开展。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自换证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六、各地在这次换证工作中,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核发范围,规范发证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微机管理《收费许可证》档案,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对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将换证数量、换证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以及改进《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建议、措施等及时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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