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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肃中小学收费纪律、认真规范自身收费管理行为。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杂费部分省定标准和代收费部分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高中阶段要严格执行学费标准分级制定但不突破省定限额、代收费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文件,凡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对那些纠错不迅速、不彻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地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禁止各种乱收费。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特色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与入学、招生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各地要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认真查处一切违反省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中小学阶段乱收费行为,要解决过去工作中“雷声大、雨点小”和本位主义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下查一级的工作方法,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搞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向学生收取教育经费“口子费”、向学校统筹或平调“学杂费”、向学生强制保险、强制订购学习用品和书刊资料、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等等,要坚决予以查处,并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查处到位。对群众来信、电话举报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登记,逐件核实,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在查处搭车收费过程中发现的“手续费”、“劳务费”“回扣”等,要没收上缴财政,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下达后,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认真做好中小学收费规范工作。要本着高度负责、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逐条逐项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各市州物价部门除抓好本身工作外,还应认真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县市(区)的中小学收费规范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附件:湘办发(2000)31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九日
  湘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措施,使乱收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中小学收费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既存在地方政府行为的违规收费,也有部门搭车收费和教育系统自身乱收费,不但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影响了党群关系,甚至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为切实解决中小学收费乱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对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中,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广大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群关系、维护教育工作形象的大事来抓。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杂费部分省定项目、标准,代收费部分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的原则执行;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坚决予以清退。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高中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中小学所有收费必须开具规范的收据。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制定具体标准时,既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更要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决制止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责任,保证足额征收。在征收教育费附加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随读代征”。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乡镇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同时,对搞“随读代征”的做法予以坚决纠正。教育费附加要严格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对于侵占、挪用城乡教育费附加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农村税费改革要充分考虑农村教育的实际,确保教育经费在税收中的比例。
  四、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减负”政策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农村教育集资仍然停止审批。确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房改造,各地党委、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集资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必须按项目收取,专款专用,张榜公布,帐目公开。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治理力度。一是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估。义务教育阶段除“普九”的验收年检、素质教育实验县评估和收费检查三项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评估一律停止。二是严格规范中小学生用书。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彩版用书。教育行政部门、新华书店、学校统一征订省定中小学用书目录之外书刊资料的,一律没收违规收入,严肃查处责任人。三是严格规范中小学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违反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严格禁止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向学校、学生“搭车收费”。农村中小学生入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标准和用书目录,收费标准和用书目录要向社会公开;严禁向学生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危房改造也不得向学生收取。宣传、出版发行、工商、税务、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或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学习用品、书刊资料,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上述违规收费行为,学校有权抵制。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监督,对贪污、挪用、侵占教育经费和违规向中小学生乱收费的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
  七、地方政府要依法落实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正常运转。要将教师工资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与当地党政干部一视同仁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决不能将教育经费的缺口留给乡镇、学校,而另收“口子费”用以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各县(市、区)要切实依法保证学校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一定的危房改造经费,不得将“学杂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民办转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教育法》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教育经费应由县统筹统管,坚决制止借财政体制改革将教育经费管理权下放到乡镇的做法,已经下放到乡镇的要坚决收回。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责任。明确各级党政主管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为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负责制。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后,要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组织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查处中小学收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没有履行责任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因中小学收费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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