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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长沙县电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省电信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电话按市话标准收费的请示》(长价房地字(2000)19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长沙县电话资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长沙县星沙开发区即县城电话资费于1997年起纳入长沙市市话网,继续按长沙市市区资费标准执行,即:长沙县星沙开发区(局号为401××××-409××××)与长沙市区往来通话,通话费每次按前3分钟0.22元、后每分钟0.11元,住宅电话月租费按长沙市标准每月20元执行。

  二、长沙县农村与长沙县星沙开发区(长沙县城)往来通话,通话费每次按前3分钟0.22元、后每分钟0.11元执行,与长沙市区往来通话,执行区间通话资费标准,住宅电话月租费按每月15元的标准执行。

  三、全省过去凡经批准与此相似的城镇区电话资费标准,可比照本批复规定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四、其他规定仍按湘价服字(2001)2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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