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原国家八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取得重要进展,一大批辅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分离改制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为进一步将国家规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我们制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改制辅业单位办理免税申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改制辅业单位办理免税申报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 [2003] 237号)、《关于省属15户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冀国资字 [2004] 112号)文件,经批准实施主辅分离的辅业改制单位,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即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改制企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
四、与分流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国资委、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 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单位改制证明;
5. 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 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
8. 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改制企业与富余人员签订新的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
9. 改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 改制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 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件(国资委代章);
12. 改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
13. 改制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4. 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改制企业提交申请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尽快办理免征所得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