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电力抄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抄表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不提高售电单价的承诺》和长春电力抄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抄表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收费系在执行目录电价中的供电环节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关于发行2009年第十四期中央银行票据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关于电梯、工程监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的公告
»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的公告
»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的公告
»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的公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