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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该项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现将《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随文下发,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外资银行机构。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根据银行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以及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编制银行业景气指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为宏观管理部门判断金融形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为社会各界了解银行业景气状况和货币政策意图,进而全面把握、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服务。
  二、调查范围:我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相当于地市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联社。
  三、调查对象:全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四、调查内容:(一)银行基本情况:包括银行名称、行长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二)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实施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三)银行家对银行业景气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
  五、调查表式:本调查设置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六、调查方式:对我国境内地市级以上的各类银行机构采取全面调查(按2003年末统计数据,符合调查条件的银行共3049家,其中,总行18家,一级分支机构339家,二级分支机构 2692家),对农村信用联社采用PPS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按2002年末统计数据,符合抽样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有2449家,从中抽出农村信用联社约500家)。
  七、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组织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实施。
  八、数据录入、审核与汇总: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检查由各调查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数据的审核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国调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汇总,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九、调查时间:银行基本情况调查时间为每年1-3月10日前;银行家问卷调查的现场调查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3-15日。
  十、报送时间与要求:(一)各调查行于每年3月12日前完成《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录入。(二)各调查行于每年3、6、9、12月18日前完成《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录入和检查。(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14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审核;于每年3、6、9、12月20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审核。
  十一、质量控制:(一)严格调查时间,不得提前和延后,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期的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调查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布置。(二)加强与被调查银行家的沟通、走访和回访,使其按时填报,保证及时、完整收回问卷。(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数据核查办法并加以落实。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十二、统计标准: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
  十三、资料反馈:各调查行要及时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
  十四、调查工作的培训: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员进行该项调查有关方面的培训;其他中心支行的培训由所在地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
  十五、调查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该项调查采取二级管理、一级调查的组织结构。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外,还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问卷的收集、 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其他中心支行调查人员,在确保严格按总行要求完成该项调查的前提下,由各调查行根据调查单位的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
  十六、该项调查工作的职责: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领导该项调查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调查制度和对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包括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调查数据的核查、汇总和分析,按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报告;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的业务培训和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评比;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协助总行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负责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研究、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上报总行。
  其他调查行调查统计科:负责该项调查制度的落实,包括所在城市调查数据的采集、检查和录入;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上报上级行。
  十七、设备配备及调查费用:该项调查所需的各项费用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有关规定列支(详见银统发[2001]13号文)。
  十八、本调查制度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其中,与银行景气状况相关部分主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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