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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有关政策规定的复函
吉林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相关政策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计划内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出厂价格仍按吉省价工字[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吨2340元。
  二、计划外石油液化气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及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并发布具体价格。企业无权突破两大集团公司确定的出厂价格。
  三、鉴于石油液化气是关系居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生产企业在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价格前和根据生产成本及市场变化情况向下浮动价格时应向当地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石油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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