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筹集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建设资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积极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任务,规范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确保南水北调干渠工程顺利实施。
二、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基金征收渠道。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不足部分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划入基金。为确保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石家庄市区、各县(市)、矿区可按分解任务对水资源费标准(基金)和供水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费的按基金标准开征。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基金征收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精神,恢复对辖区内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标准按河北省基金标准执行。
基金缴纳单位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城镇供水企业取水由供水企业缴纳;自备井取水由自备井产权单位缴纳。城镇供水企业缴纳的基金,不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使用财政专门票据向用水户收取后,统一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用水暂不征收基金。
(三)征收标准。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基金标准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井高于城市供水的原则确定。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应循序渐进、分步到位,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任务分解。市区、各县(市)、矿区基金征收任务由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基金征收标准、任务和各地取水量、工业产值以及城镇人口等因素测算。
(五)基金征收单位。基金由水源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征缴情况。
基金征收单位应根据实际取水量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定期向取水单位送达《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并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票据。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到指定银行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含基金)。
(六)水量计量。征收基金水量计量点为井口。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装置合格的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点位置、取水设施等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设施的实际最大取水能力计收。
(七)基金的上缴与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日,将其中的基金部分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
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各级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征收管理费。根据《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基金征收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九)征收期限。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总干渠工程计划2010年建成,干渠工程基金征收期限暂定为2005年—2010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物价局、财政局、南水北调办、水利局、发改委、城管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基金的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二)加大征缴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范围,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征收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个人要依法缴纳南水北调基金。
(三)搞好宣传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基金征收的用途和目的,增强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缴纳的自觉性。
四、本方案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