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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的批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股票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切实履行委托人的职责,不得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督促受托人谨慎尽职、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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