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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10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在各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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