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RCW检修备用系统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105号)收悉。
根据《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针对1,2号机组增设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检修备用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技术改造,并在新增RCW检修备用系统后需对电厂原有的总体运行文件系列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以确保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